10月9日,海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征求《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我們一起來看看本條政策的要點吧~
實施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需要申辦施工許可(包括開工報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依法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擔保方式和有效期
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應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金額和費用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為承包合同價款(扣除建設單位提供保證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
建設、施工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應付未付工程款為限,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保證責任。
保函約定的保證方式應當為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施工單位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履行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金額全部代償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重新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施工單位有權停止施工并要求賠償。
建設單位有5種行為之一的(詳情見原文),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建設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從其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中先予劃支相應數額的款項給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原文如下:
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款支付擔保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有效解決施工企業“結算難”,農民工“討薪難”等問題,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住房城鄉建設部等6部委《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9〕68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需要申辦施工許可(包括開工報告)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水務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依法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按本辦法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未辦理的,視為未落實建設資金。
(二)本辦法修訂實施前,按原《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暫行辦法》未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承包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于本辦法修訂實施后3個月內按要求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但在本辦法修訂實施之日起剩余合同工期不足3個月的可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三)2020年5月1日后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在2021年10月19日《海南省關于〈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的實施細則》實施前,建設單位已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可不再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
(四)項目建設資金如全部或部分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視為已全部或部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的證明文件視為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有關憑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由保證人向施工單位提供的,保證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施工單位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權人,建設單位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務人。
第四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行業歸口負責全省本行業工程項目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的指導、實施和監督;各市、縣、自治縣和重點園區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行業歸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項目實行工程工程款支付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無社會職能的園區由屬地各行業主管部門一并負責。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銀行和保險機構出具保函、開展保證保險業務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和鼓勵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融資擔保公司積極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規范工程擔保行為,加強對工程擔保公司風險防控的指導服務。
第五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為承包合同價款(扣除建設單位提供保證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保證金額的計算基數應扣除已批準的財政預算資金。
第六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建設單位根據合同約定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應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七條 可以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的保證人為銀行和保險機構。工程擔保公司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由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另文規定,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未允許工程擔保公司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前,工程擔保公司不得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
第八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保證保險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如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允許工程擔保公司開展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下同)等方式,對上述擔保方式出具的文書統稱為保函。銀行保函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統一使用示范文本(詳見附件)。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保險產品應基于建設工程項目設立,其種類、有效期、保險條款的約定應圍繞工程建設合同、工期、服務等需求設置,由省銀行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批準或備案后實施。
保函應當為不可撤銷的保證。在保函約定的有效期屆滿之前,除因主合同終止執行外,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保函。
第九條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單位有權要求保證人按照應付未付工程款為限,在擔保范圍內履行保證責任。
保函約定的保證方式應當為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施工單位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履行責任,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金額全部代償后工程仍未完工的,建設單位應在15日內重新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否則,施工單位有權停止施工并要求賠償。
第十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存續期。在有效期內,債務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有效期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工程出現停工、工期延長等情形的,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發生相應改變及調整。不同情形由保證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一)工程停工后復工且施工合同未發生改變的,建設單位應在復工前與保證人重新確認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認可。施工合同發生改變的,原保函失效,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工程款支付擔保。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復工項目核驗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時,應復核項目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
(二)工程工期延長時,保函有效期自動延長。建設單位應在延期的15日內與保證人辦理相關續保手續。
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依據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實行擔保費率差別化制度,對于資信良好的適當降低承保費率和條件。
第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擔保實行有償付費制度。工程款支付擔保費用由建設單位納入工程總投資。
第十三條 保證人或被保證人應當按照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完成保函信息歸集,并如實上傳工程款支付擔保有關憑證。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當依托海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實施電子保函,保函因工程出現停工、工期延長等情形發生保函失效、終止、擔保有效期暫停或延長的,保證人應同步更新電子保函。其他工程項目在海南省工資支付監管平臺完成保函信息歸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屬地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建設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可從其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中先予劃支相應數額的款項給被拖欠工資農民工本人:
(一)建設單位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墊資施工,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三)建設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與施工單位產生爭議拒絕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五)工程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第十五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予以處罰。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原《海南省工程建設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暫行辦法》(瓊建規〔2021〕8號)同步廢止。